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民團體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1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代表人 王春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玉卿法官張國勳法官洪慕芳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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