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9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對相對人甲○○所提起之請求履
行離婚協議之訴訟,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重家訴字第六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乙○○之財產明細及所得資料查明無訛,此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