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謝維君 被告 黃姵慈 上列被告黃姵慈因傷害案件(105年度簡字第576號),經原告謝維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許品逸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