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秀蘭 被告 黃家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家全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15號),經原告楊秀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