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陳宜伶 被告 俞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