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趙健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4,7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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