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三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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