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仲明企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彭兆淦 訴訟代理人 余增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政池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