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22號聲請人 羅寶春 臺中市○○區○○街○○○號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叁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附民國106年9月1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金額新臺幣(下同)65,835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所載調解結果:「…有關勞方等35人(表二)請求事項,資方(如表二對造人欄位)於106年9月30日給付,…」,經查其「表二」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合計65,835元。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應准予。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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