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05號聲請人 吳家伶 相對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3月2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文號:AYAZ00000000000)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吳家伶新臺幣235,21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117,607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7年3月2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台幣(下同)235,213元(含106年9月份及106年10月份工資、資遣費、代墊款),分6期給付,自107年2月起至107年7月止,於每月10日前給付39,202元,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3期,自107年5月起,即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調解,於107年3月2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3月20日北市勞動字第10730589400號函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文號:AYAZ00000000000)在卷可稽。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