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
乙○○複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87年2月18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丙○○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甲○○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查詢資料、利率變動表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20,89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合計2,004,111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260,196元│96.07.18│年息7.106%│96.08.18│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2│743,915元│96.09.18│年息3.336%│96.10.28│同上││└──┴──────┴─────┴──────┴────────┴──────────┴───────┘┌──────────────────────────────────────────────────┐│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丙○○│甲○○│1,600,000│87.02.18~│按台灣土地銀行│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7.17│││││元│117.02.18│基本放款利率加│以內,按左列利率│││││││分360期平│年息1.15%機動│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計算(本件違約│6個月以上,其超││││││││之利率為5.956%│過6個月部分,按││││││││,加計1.15%後│左列利率20%計算││││││││,為7.106%)│││├──┼──────┼─────┼─────┼─────┼───────┼────────┼─────┤│002│丙○○│甲○○│900,000│87.02.18~│按原告基本放款│同上│96.09.17│││││元│117.02.18│利率加年息1.99││││││││分360期平│7%減1%機動計算││││││││均攤還本息│(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339%,│││││││││加計1.997%減1│││││││││%後,為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