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3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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