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權人 林淑姬

債務人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玖 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0,000元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自民國105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990,000元

自民國106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新臺幣

995,000元

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6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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