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權人 林淑姬
債務人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玖 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0,000元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自民國105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990,000元
自民國106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新臺幣
995,000元
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6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