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為異議,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應視為已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