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李冠圻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朱廣鎮
曾永源 (即 曾炎山 之繼承人)
曾行志 (即曾炎山之繼承人)
曾月景 (即曾炎山之繼承人)
曾東安
陳高添 陳高榮 陳高章 洪士傑 曾慧君 黃中興 (即黃金填之繼承人)
黃中玄 (即黃金填之繼承人)
黃美霞 (即黃金填之繼承人)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8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7,600元331.39448分之42546,794元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7,600元529.11448分之42873,032元合計1,419,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