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76號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葉OO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陳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葉OO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及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陳OO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上開規定,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之住居所法院管轄。查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葉OO戶籍設在臺中市○區○道路000號5樓之3,居所為臺中市○區○道路000號5樓之6,此有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葉OO戶籍謄本及聲請狀所載居所地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葉OO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