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宏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二、相對人胡宏紀、債務人 胡國華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普天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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