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怡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4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連懿婷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附表】受刑人陳怡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30日下午4時45分為警採尿│99年9月21日或同年月22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76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482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8日│100年2月21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482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95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13日│100年3月21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5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92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20日凌晨0時20分許為警│99年12月2日│││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31號│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32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225號│100年度基簡字第3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3月21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225號│100年度基簡字第391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6日│100年4月18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05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