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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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停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57號聲請人 古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停止執行後,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0年7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提起聲請停止執行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