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2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通緝,嗣因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已因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發布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嗣經命具保並限制住居而撤銷通緝,今被告業經本院向其住所及限制住居處所合法傳喚亦未到庭,本院亦通知具保人乙○○,請其協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是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94年7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