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225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大里市○○里○鄰○○街一五之十六號二樓)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聲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為登載,不生限定繼承之效果,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