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於民國105年3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277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