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5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損壞他人自用小客車之葉子板,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