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4號聲請人 古金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 廖本林 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49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謝崇浯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家聲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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