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8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錦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錦麟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93年5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65291元整,及自97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