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間至91年10月9日犯公司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68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2月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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