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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