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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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711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聲請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前開住居所欄所列之居所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第11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