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國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貿字第9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
0,P.O.BOX961,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0000( 尤冠傑 )
1,P.O.BOX961,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中華民國96年度國貿字第9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39,624.26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台幣匯率33.03元計算為新台幣4,611,7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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