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更一字第3號原告 蕭存華
蕭存秀 蕭存榮 蕭存英 蕭存富 蕭存貞 蕭存蘭 被告 張明成
張登志張美蓮 吳林惠子 卓忠釭 (已死亡)鈺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敏雄 被告 林永鍾
林鴻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提出之 友宏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每坪新臺幣(下同)875,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7萬元(計算式:32×0.3025×875000=0000000),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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