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蕭家捷 律師 梅文欣 律師被告 張曉峰
朱德明 吳志超 曹承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建物現值=建物單價×【1—(年折舊率×經歷年數)】×建物面積(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㈠台北市○○區○○街○號2樓建物:
19,500x【1-(1.5%x42.25)】x65.79=469,864㈡台北市○○區○○街○巷○號1樓建物:
19,500x【1-(1.5%x42.25)】x68.76=491,075㈢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建物:
19,500x【1-(1.5%x42.25)】x68.76=491,075㈣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4、5棟1樓建物:
19,500x【1-(1.5%x50.50)】x86.94=144,781㈤總計:469,864+491,075+491,075+144,781=1,596,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