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許德玉
許德聰 許德涼 許德崑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許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孫嘉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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