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