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3號聲請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鎮區○○段388-3、386-5地號之土地謄本及高雄市○鎮區○○段1927建號之建物謄本。
二、高雄市○鎮區○○段○○○○○○號之土地謄本及高雄市○鎮區○○段1935建號之建物謄本。
三、裁判費貳仟元整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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