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代理人 籃郁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凡喻 (原名: 蘇瑩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