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DRALINMARKLOUISMAMALIAS(菲律賓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檢體編號1至16、編號18之電子菸補充液共拾柒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EDRALINMARKLOUISMAMALIAS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年度偵字第4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所扣得之電子菸補充液80瓶,經送驗後,確認其中17瓶含有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為被告所有及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補充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3日以10
6年度偵字第4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補充液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其中檢體編號1至16、18之電子菸補充液,均檢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等情,有該署105年8月10日FDA研字第1056039456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品收據及搜索筆錄暨(扣案)物件清表、扣案物品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輸入一節,則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陳明確,是扣案之電子菸補充液中有17瓶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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