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刑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述2罪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5年3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南投縣後備指揮部 忠勤 250500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該召集令於96年9月5日20時20分許,由其母 陳菊代 為領取後,即已知悉應於同月11日至南投縣集集鎮田寮里龍泉巷15號岳崗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召集,無正當理由,不依該召集令規定至上開營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㈡被告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4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述2罪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5年3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本院卷及偵查卷內可憑,則被告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紀錄(
參上開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生影響,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月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