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敬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敬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及附表編號
4至5部分,亦經本院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及3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是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9日│108年3月5日│108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度毒偵字第1278│108年度毒偵字第16│108年度毒偵字第16│││號│47、1648號│47、164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易字第2068│108年度易字第2068││事實審││08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9月4日│108年9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易字第2068│108年度易字第2068││判決││08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29日│108年9月26日│108年9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編號1至3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295號、第14779號)。│└────────┴─────────────────────────────┘┌────────┬─────────┬─────────┬─────────┐│編號│4│5│(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度毒偵字第1424│108度毒偵字第1424││││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08年度中簡字第19│││事實審││31號│31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08年度中簡字第19│││判決││31號│31號│││├────┼─────────┼─────────┼─────────┤││判決│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案件││││├────────┼─────────┴─────────┼─────────┤│備註│編號4、5號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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