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51號
參加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聲請人就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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