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蔡宗祐 住臺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陳映夙 住同上
蔡福基 住同上被告 林宥 任住桃園市○鎮區○○街○○巷○○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中華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18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