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少棋選任辯護人余鑑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少棋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劉少棋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2之詐欺罪等罪,犯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收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1年4月24日審理後當庭裁准解除接見通信之限制,繼而先後裁定自101年5月3日、101年7月3日起各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
二、茲查,被告前揭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1日判決認定被告成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連同本案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傷害罪、私行拘禁罪、詐欺罪、恐嚇取財未遂罪等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在案。惟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9月3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