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雅選任辯護人黃敘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文雅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上午11時52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南岡山捷運站搭乘告訴人 李叔訓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欲前往高雄市○○區○○路,明知告訴人並無故意左右轉方向盤讓後座一直晃,惡意騙乘客錢又不讓乘客下車,罵乘客髒話等行為,竟僅因告訴人未依跳表方式收費,即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8年8月29日下午4時3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巷○○號2樓居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臉書爆料公社,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群組,以其所使用臉書帳號WenTsai張貼內容為「我說:請你停車,我要下車(司機不停,持續開)我說:你不停車,那我要報警了(拿手機他家故意左右左右的轉方向盤,讓後座一直晃。)我就喊他名字,說如果你惡意這樣騙乘客的錢又不讓乘客下車,你這樣都犯法的喔!(其實不知道是不是,只是想趕快逃離車子)他說:你們這些坐車不知道規舉的,我們原本就是這樣了!!!(騙別人沒搭過計程車是不是?)他說:我就載你到介壽路,你給我300元這樣啦,我說:你的名字車號我都記起來了,你在這樣你只會害自己沒工作。終於到了後,他真的跟我收300用,我請他開收據給我。他不要。(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不要)我說:那我不給你錢,你叫警察來說我坐霸王車,他才勉強開給我寫個鬼畫符的字。我說:我一定會投訴你!!!他就罵髒話,說雖小遇到我這種奧客。我才傻眼吧?!第一次遇到不停車的!不是計較小錢,而是感覺受騙!又覺得他很奇怪」等文字,及寫有車牌號0000000,駕駛人姓名李之計程車收據照片,使上開群組內多數成員均得以藉由閱覽知悉蔡文雅係在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撤回告訴,此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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