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幸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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