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 邱小捷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璽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被告 李玉婷
王美玉 郜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繳裁判費不足,尚應補繳新臺幣8019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並說明予兩造及各自之訴訟代理人知悉而均無意見(本院卷第1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不生實質確定力,原告倘認仍有起訴請求之必要,自得另訴主張且本案卷證資料仍得流用;惟倘認本件已因被告璽林建設有限公司同意原告主張而無另訴請求之必要,亦得循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及其確定以達部分確定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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