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和妹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田**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范和妹、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