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劉倩妏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七樓被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游雪莉 律師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