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聖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翁聖育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聖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108年度偵字第20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109年5月6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期前即108年8月5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月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110年2月17日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109年5月6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108年8月5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月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110年2月1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