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77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張美玲 即 張海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