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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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賴振隆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彤 包裝有公司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禁止被告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侵害原告所享有新型專利權之產品,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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