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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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藍大平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乘機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大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藍大平因乘機猥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被告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乘機猥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移送南投地檢署執行,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又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17日投檢增明108執636字第1089007479號函所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